2009年2月8日星期日

学习《劳动合同法》

2007年底 《劳动合同法》让老板集体恐慌?

  《劳动合同法》即将正式实施。由
于对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较大调整,新法引起了社会空前广泛的关注。新法的实施,是对长期以来劳资不平等对社会造成
巨大不公的一次强力矫正。从短期看,《劳动合同法》提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会让一些企业感到不适应甚至阵痛;但从长远来看,《劳动合同法》有利于敦促企业
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是企业基业稳固的基石。本报今日推出“特别策划――聚焦《劳动合同法》”,吁请企业尊重法律,尊重和善待职工,以赢得长
远、健康发展。――编者

  在距离新法实施不足3个月之时,华为爆出“辞职门”事件,这场轰轰烈烈的“7000名员工先辞职再竞争上岗”,普遍被人们解读为是华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一种规避。

  爆出类似“辞职门”事件的声音不绝于耳。沃尔玛、韩国LG等相继传出裁员的消息,而被裁掉的多是临时工和长工龄这样的群体。

 
 《市场报》记者在百度上输入“2008年新劳动法”,得到49.2万条相关内容。除了对新法内容的介绍和各种解读,还伴随着网民们遭遇雇主不公待遇和年
底惨遭解雇的各类申诉。如果将新法比作一个天平,在新法正式实施之时,焦虑的不仅仅是某些老板,还有急需增进对新法的了解、以捍卫自身权益的打工族。

  年前被裁掉的正是新法最想保护的那类人群。在“踩雷”之前,企业老板们提前与他们划清了界限。那么,这部新法究竟暗藏了多少利刃,竟引发这场2007年底老板们的集体恐慌呢?

  利刃1:限制合同短期化

  一份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显示: 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有专家认为,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这体现在: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规定,1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1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
过12个月;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利刃2:不签合同代价高昂

  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明确写进立法,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的决心。新法实施后,违反这一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十四
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加明确和详细的对违法后果予以明确,大大提升了劳动者权利救济的可诉性,同时也因“违法成本”的高昂而提高了某些用人单位试图违法违规的门槛。

  利刃3:详细规定试用期长短

 
 在很多情况下,试用期过长一直被用人单位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的劳动者诟病,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争议最多。而这一现象,将在《劳动合同法》中
以更为详尽和明晰的规定予以遏制。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而在试
用期领不到工资,或者按比例领取工资的不公平待遇,新法则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对其予以纠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
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试用期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利刃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补偿

 
 按照旧法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
得到任何补偿。而在新法中,这一被执行了12年的规定将被颠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
偿,其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这在第四十四条和四十六条中得以体现。

  新法的这一规定属国际通行做法,是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也体现了员工离职后使其生活有所保障的一种人文关怀。而对于补偿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有专家认为,这依赖于企业内部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是否也在同步提高。只要是守法的企业,成本应该不会大增。

  利刃5:劳务派遣难避责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
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究其本质,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一方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实际使用工人,双
方通过“劳务协议”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这种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劳务派遣先天就有不可弥补的缺陷,劳动者的岗位稳定性和职业安全感很难受到保
护,职工的权益也极易受到侵害。

  劳务派遣自上世纪90年代后开始在我国逐渐流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公司有两万多家。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很大程度上希望能规避责任。

 
 针对新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用工稳定和用工质量的诸多企业家们的焦虑,有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短时期内对企业的管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但也应该注意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出发,这是一部保护劳资关
系的法律,它的出现体现了共享价值和均衡思想的胜利。对于企业来说,在企业内部营造和谐的、具有发展竞争力的劳资关系,才是巩固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根本。

 

 
劳动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可以说是我们的福音。目前很多用人单位还在延用旧劳动法的用工条款,许多同学对新劳动法的规定还不太清楚。为避免
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法,慎重签订劳动合同。(请注意试用期的新规定) 【喜欢就分享,让更多的同学都知道】

 

     新劳动法颁布 用工观念须转变

 

一、用工不能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
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
实践中,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
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其实不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专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
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早已明确,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
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
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且这一
《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杜绝了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求
助无门的情况,企业逃避责任的空间更加狭小。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
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风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以前的观念,牢固树立起“用人就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观念。
            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
    在以往的实践中,用人单位用工往往喜欢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但是,这一做法在新法实施后将不再好使。
   首
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
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的区
别趋于淡化。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优势不在明显。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
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
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分道扬镳,可能会使自己培养的员工流失,等于为他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可能
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由此可见,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新法实施后,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三、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
   劳
动合同中能否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条款,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劳动法》对这一问题规定不是很明确。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对此规定是大相径庭,有的可以约定
违约金,有的是限制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这一问题走向了统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
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
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
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
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
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
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
年。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四、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
   试
用期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严重。《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
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实
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
法》不同的新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
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在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
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
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超期试用的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还另外支付一个转正后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因此,新法实施后,试用期也不再是廉价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行为将受到更多的制约。
   
                五、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
   《劳
动合同法》除沿用《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位辞退劳动者情形分为三大类:即时通知解除、预告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但是用人单位在每一类辞退员工的情形中
都有条件限制,如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
损失或劳动合同无效或员工兼职给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经济性裁员也
要符合裁员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等。
   法律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情形之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劳动合同
法》第42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
后,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
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更为严格、程序更为复杂、违法辞退的成本要翻倍。因此,辞退员工不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六、劳务派遣用工不再是避风港
    劳务派遣子在我国产生以来,以其机制灵活、用工效率高、便于分散法律风险等而获得企业青睐,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形式。但是,新法实施之后,劳务派遣将不再是企业规避风险的港湾。
   1、
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
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
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
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七、规章制度不再单方可以决定
   在
企业管理者的观念里,企业规章制度应该是企业自主决定的,属于企业单方决定的事项。其实不然,这一观念已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的“讨论通过”、“提出方案和意
见”、“平等协商”等规定已经是规章制度有单方行为变为了双方行为,即新法实施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
   
    八、拖欠劳动报酬不再可取
   《劳
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
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大大加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成本。因为,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
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这次劳动合同立法加大了对无故
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加付25%的标准提高到了50%——100%。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为劳动者追讨欠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其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因此,新法不仅规定了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要加付一倍以下的赔偿金,还为劳动者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欠薪的成本要大幅度增加,欠薪将得不偿失。
   
    九、招工不可再收取押金、扣押证件
   在
实践中,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其
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是得不偿失。《劳动合同法》第9条再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
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而且新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措施,其第8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新法实施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十、退工义务不再可以随意拖延履行
   劳
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企业还需要积极相关的附随义务,如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作健康检查,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劳动关系解除、
终止证明,转移档案、社保关系等。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还为这些附随义务设定了时间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
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未作健康检查的,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有了时间表,有人单位应在法定时间内积极履行附随义务,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27日星期二

我已出仓,感觉良好!

中国政府早已预感全球股市大跌,不惜重金专门派航天员翟志刚站在太空对着股民大喊:“我已出仓,感觉良好!”可惜多数股民就是不听党的话,浪费了翟志刚站那么高给大家说,真可谓:命苦不能怪政府,点背不要怪社会!


Link URL: http://www.netspy007.com/wordpress/?p=24

09年度最佳春联提前出炉

上联:男生,女生,穷书生,生生不息!
下联:初恋,热恋,婚外恋,恋恋不舍!
横批:生无可恋
上联: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生生不息!
下联:上一届,这一届,下一届,届届失业!
横批:愿读服输
上联:金沙江,嘉陵江,黑龙江,江江可投!
下联:实验楼,教学楼,宿舍楼,楼楼可跳!
横批:空前绝后
上联:爱国爱家爱师妹!
下联:防火防盗防师兄!
横批:恋爱自由
谨祝:朋友圣诞,元旦,旦旦快乐


Link URL: http://www.netspy007.com/wordpress/?p=22

不华丽但很有用的一些话

1,绅士无非就是耐心的狼。
2,老鼠嘲笑猫的时候,身旁必有一个洞。
3,女人吻男人是一种幸福,男人吻女人是一种口福。
4,男人:二十岁的时候,是半成品;三十岁的时候,是成品;四十岁的时候,是精品;五十岁的时候,是极品;六十岁的时候,是样品;七十岁的时候,是纪念品。
5,站在山顶和站在山脚下的两人,虽然地位不同,但在对方眼里,同样的渺小。
6,结论就是你懒得再想下去的地方。――路的尽头,仍然是路,只要你愿意走。
7,使我们不快乐的,都是一些芝麻小事,我们可以躲闪一头大象,却躲不开一只苍蝇。
8,最好的与最坏的创造了历史,平庸之辈则繁衍了种族。
9,在这世上惟一件事比别人议论更糟,那就是无人议论你。
10,一颗将爆的炸弹比一颗已爆的炸弹恐怖得多。
11,成功便是站起比倒下多一次。
12,失败并不意味你浪费了时间和生命。失败表明你有理由重新开始。
13,人生中有时不去冒险比冒险更危险。
14,所有的人都站在一边并不一定是好事,譬如他们都站在船的一边。
15,许多人爬到了梯子的顶端,却发现梯子架错了墙。
16,使学生丧失信心是教师最大的犯罪。
17,十之八九,争论的结果是双方比以前更相信自己绝对正确。
18,偶然的成功比失败更可怕。
19,才华其实就是把与人相同的聪明用到与众不同的地方。
20,状态是干出来的,而不是等出来的。
21,道歉是为将来再次冒犯打下伏笔。
22,所谓百依百顺,就是为了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在未完成前,所表现的不同寻常的耐心。
23,所谓儿童不宜,其实就是大人们令人感动地把犯错误的危险留给了自己。
24,你想以40km/h的速度开车到80岁,还是以80km/h的速度开车到40岁?
25,在敌人面前,谁先镇定下来,谁就离胜利不远了。
26,所有的人都是平凡的,有些人因知道这一点而真正成了平凡的人。
27,乞丐就是一种向你的良心征税的人。
28,所谓大难不死,就是有了灾祸之后,得到的不是同情,而是莫名其妙的祝贺。
29,处在社交圈中是一种烦恼,而超脱出来简直是一场悲剧。
30,厌倦,就是一个人吃完盘子里的食物后对盘子的感情。
31,参加追悼会的程序常常是,先受一次深刻的人生教育,然后大家一起抽烟喝酒打牌。
32,知识是一种使求知者吃得越多越觉得饿的粮食。
33,羞耻心就像人的内衣,必要时脱掉了没什么,关键是为谁脱掉。
34,爱情是会沉底的,在平淡的日子里,最重要的是经常轻轻晃一晃盛装爱情的“水杯”。
35,战争:用舌头解不开就用牙齿咬吧!
36,憎恨别人就像为了逮住一只耗子而不惜烧毁你自己的房子。但耗子不一定逮到了。
37,每个人的一生都有许多梦想,但如果其中一个不断搅扰着你,剩下的就仅仅是行动了。
38,世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
39,幸运之神的降临,往往只是因为你多看了一眼,多想了一下,多走了一步。
40,失败发生在彻底的放弃之后。
41,所谓敌人,不过是那些迫使我们自己变得强大的人。
42,胆怯的人在危险前被吓住了;懦弱的人在危险中被吓住了;勇敢的人在危险过后被吓住了。
43,反腐败的风险常常大于搞腐败的风险。――人大代表的不平。
44,使人疲惫的不是远方的高山,而是鞋里的一粒沙子。
45,家庭的幸福需夫妻共同努力,而破坏它,一人就够了。
46,最了解你的人有时不是你的朋友,而是你的敌人。
47,你若不想做,会找一个或无数个借口;你若想做,会想一个或无数个办法。
48,看一个人的心术,看他的眼神;看一个人的身价,看他的对手;看一个人的底牌,看他的朋友。
49,魅力女人,就是有充分的意志力去抵挡男人的进攻,也有足够多的魅力阻挡男人的撤退。
50,山盟海誓是一种经常让高山和海洋领受尴尬的重量级承诺。
51,好女人是一所学校,好男人毕业了可留校任教。
52,你不理财,财不理你。
53,不要同一个傻瓜争辩,否则别人会搞不清到底谁是傻瓜。
54,加班加点,废寝忘食有时很可能是不具备效率和工作能力的表现。
55,做父母是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可大部分的父母未经任何培训就上岗了。
56,凡向鳄鱼池内投掷物品者,必须下池自己捡回。――肯尼亚天然动物园告示
57,当你想丢点什么的时候请想想,千万别丢脸。――成都垃圾箱,果皮箱上语
58,凡是上了年纪的人,大多是反对的太多,商议的太久,行动的太迟,后悔的太早。
59,做生意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怂恿别人放松警惕,而自己保持高度警惕的过程。
60,打工者做工,小老板做事,中老板做市,大老板做势――你是哪一种?
61,成功是一种观念,致富是一种义务,快乐是一种权力。
62,聪明人能洞察事物未来的发展趋势。他们在发洪水之前养鸭,而不是养鸡。
63,两种人无药可救:一是不服从命令的人,二是惟命是从的人。
64,打算开创新事业时,十人中有一两人赞成时就可开始,以免太迟。
65,买保险――用不上时痛苦,用上时更痛苦。
66,给猴一棵树,给虎一座山。――用人之道
67,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
68,你可以先知先觉地领导产业,后知后觉地苦苦追赶,或不知不觉地被淘汰。


Link URL: http://www.netspy007.com/wordpress/?p=20

经典

案例分析:
有一天,一位其貌不扬的男士,带着一位十分艳丽的OL,来到Causeway Bay一家LV店。他为OL选了一价值6万5元的LV handbag。
付款时,男士掏出支票本,十分潇洒地签了一张支票。店员有些为难,因为这对夫
妇是第一次来店购物。
男士看穿了店员的心思,十分冷静地对店员说: 我感觉到,您担心这是一张是空头支票,对吗?今天是周六,银行关门。我建议您把支票和handbag都留下。等到星期一支票
兑现之后,再请你们把 handbag 送到这位小姐的府上。您看这样行不行?
店员放了下心来,欣然地接受了这个建议,并且大方的承诺,递送handbag的费用由该店承担,他本人将会亲自把这件事情给办妥。
星期一,店员拿着支票去银行入账,支票果真是张空头支票!愤怒的店员打电话给
那位顾客,客户对他说: 这没有什么要紧啊!你和我都没有损失。上星期六的晚上我已经
同那个女孩上床了!哦,多谢您的合作。
这个故事揭示了次贷危机的本质。人们在对未来收益充满良好预期的时候,对于可能加大风险缺乏防范意识。美女认为周一六万多LV就到家了,自然也就放松了警惕,认为ONS的投资
是值得的,对于投入产出的预期是建立在一个具有巨大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的。而对未来收益预期的包装则是这些投资机构最擅长的事情。中国的股民大多跟这个美女一样,所以基本上是亏钱,没有这些人,股市赚谁的钱呢。


Link URL: http://www.netspy007.com/wordpress/?p=12

男人泡mm的哲学。。。必读!!!

一、蛇与乌龟的故事
一条大蟒蛇和一条小毒蛇是朋友。
这天他们在路边发现了一只巨大的乌龟。
蛇兄弟想,这么大的个儿,可是一顿美餐啊。
蟒蛇说:我来对付他。
于是蟒蛇施展自己的绝技,用身体将大乌龟牢牢地缠住。
而大乌龟早已将身体缩进了壳里,任凭蟒蛇怎么缠绕,也无法伤害到大乌龟。
泄气的蟒蛇,气喘吁吁地爬到了一边。
大乌龟谨慎地露出脑袋,在他露出脑袋的那一瞬间,小毒蛇闪电般地在乌龟脑袋上咬了一口,大乌龟又急忙缩回壳中。但是几分钟后,大乌龟因为中毒而死了。
蟒蛇说:哇!我花了那么大力气也没能伤害乌龟,你却轻而易举地办到了啊。
小毒蛇说:因为我了解他的要害。
可是接下来的还是有一个问题,大乌龟死后依然缩在壳里,两条蛇都是吞食性的动物,而他们又无法脱下乌龟的外壳,只好怏怏地离开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即使你擅长死缠烂打,也未必能泡到那个妞,要了解那个妞才可以。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如果你无法脱下那个妞的衣服,就不要再花力气去泡她了。
二、寄居蟹
一只公寄居蟹找到了一只很大的空贝壳,便把贝壳清理干净,做成了自己的房子。
有了房子的公寄居蟹很快找到了一只母寄居蟹,他们快乐地生活在这个大房子里。
每天他们出门,母寄居蟹就自由快乐地遨游,觅食,而公寄居蟹背着沉重的房子艰难地跟在母寄居蟹身后。
母寄居蟹游一段路就要停下来等公蟹。
这样的生活过了没多久,有一天母寄居蟹跟着一只无拘无束的龙虾一起游走了,再也没有回来,而公寄居蟹无法丢下他沉重的房子,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母寄居蟹游远、游远、游远,渐渐消失,不见……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你有一所房子,那你泡妞的难度将降低。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如果你的房子成为了你的重负,那么你以后的生活将变得痛苦不堪。
所以在决定是否分期买房的时候请先衡量一下得与失。
三、别以为只有帅哥才会伤害女孩
一条不懂事的美丽小蛇在水边看见了一只有着漂亮花纹、皮肤超好的青蛙,不禁生出了爱慕之。
小蛇对青蛙说:我们可以交往吗?
青蛙说:好啊好啊。
于是他们两个生活在了一起。
有一天,他们在睡觉的时候,小蛇在睡梦中不由自主地用身体将青蛙缠了起来,青蛙感觉要窒息了,就奋力挣扎,用两条强壮而有力的后腿重重地蹬在小蛇的腹部,弹了出去,然后迅速地逃走了,再也没有回来。
伤心的小蛇养好了身上的伤,却无法养好心中的伤,她对帅气漂亮的青蛙产生了恐惧感,认为会被伤害,从此她过着单身生活。
这一天,一只丑陋的癞蛤蟆发现了小蛇,觉得她十分美丽,不禁生出了爱慕之心。
癞蛤蟆对小蛇说:我们可以交往吗?
小蛇看了看丑陋的癞蛤蟆,觉得他的眼神很真诚,她那颗寂寞的心动摇了,她想这只癞蛤蟆这么丑陋,应该会好好珍惜她这么漂亮的小蛇的,于是她说:好吧好吧。于是他们两个生活在了一起。
有一天,他们在睡觉的时候,小蛇在睡梦中不由自主地用身体将癞蛤蟆缠了起来,
癞蛤蟆感觉要窒息了,就奋力挣扎,他的背上喷出了毒汁,射进了小蛇的眼睛,小蛇受痛展开了身体,癞蛤蟆趁机逃走了,再也没有回来。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别以为只有帅哥才会伤害女孩,丑男一样会伤害女孩,那么美丽的女孩你为何不去选择帅哥呢?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适当的缠绵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的性要求太频繁,给男人压力太大,那么男人会被你吓跑的。
四、天鹅与鸭子
一只美丽的天鹅有一天落在地上时,看见了一只健壮的鸭子,她立刻被这只帅气的鸭子所打动,她惊诧于鸭子不同于她同类的模样,不同于她同类气质,是那么的有型,那么的另类。于是,天鹅向鸭子表明了爱意。受宠若惊的鸭子立刻接受了这份爱。
从此,天鹅与鸭子在土地上生活着,在泥塘边生活着。
天鹅那高贵而雪白的羽毛一天天被污脏了;天鹅那以前不会长期行走的美丽小脚红肿了;天鹅失去了云彩的抚摩,蓝天的洗涤。
天鹅终于忍不住了,她总是在说:鸭子,鸭子,你学习飞翔啊,那我们就可以一起在高空中比翼双飞了。
鸭子为了天鹅而努力学习飞翔,可惜他只是一只鸭子,想要飞翔,想要飞到和天鹅飞翔一样的高度实在是太难了,他实在是没有毅力了,于是他放弃了。
鸭子说:天鹅,你抓住我,带我去飞吧。
天鹅抓住鸭子,扇动翅膀,非常非常吃力地飞上了蓝天,在天上飞了一会儿就落地了。 鸭子笑了,鸭子觉得天上风景太美了,鸭子想爱上了天鹅真是好。
在那之后的日子里,鸭子每天都要求天鹅带他飞上天,而且要求飞翔的时间也越来越长,如果天鹅不能达到要求他就会生气。疲惫的天鹅因为爱着鸭子,虽然身体很累,还是坚持带着鸭子飞。
这一天,鸭子又让天鹅带他去飞上蓝天,天鹅勉强抓住鸭子飞上了,飞得很高,很高,很高,然后天鹅低下头深深地吻了鸭子,就在鸭子感觉诧异的时候,天鹅松开了抓住鸭子的手……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做人要懂得知足,美女愿意让你上就很好了,千万不要要求太高,不要天想上”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公主爱上穷小子的故事并非没有,只是结局未必会那么完美。无论如何,阶级总是存在的,门当户对未必就是坏观念。攀上一个富家女确实会令你生活质量提高,但并不代表你可以免于奋斗。富家女会让你飞得很高,但也会让你死得很惨。
五、男人好色并不是什么可耻的事
某公司新来了一位女同事,是位美艳少妇。是从公司的分部调来的,分部和公司总部在两个城市,但是互相之间会有一些来往。
分部其他同事处了解到,这个美少妇已经离异,且生活比较放纵,
跟很多男人都有暧昧关系。于是公司的两个男人便生出了上她的想法――――男人A和男人B。
男人A每天等到美少妇下班,故意和她一起乘坐电梯,然后趁机偷偷地碰一下美少妇的屁股,或者碰一下美少妇的胸部,或者顶一下美少妇屁股。男人A想这样来勾引美少妇,以达到上她的目可是,美少妇要么装着不知道,要么就的对他怒目而视,最终男人A放弃了。
男人B了解到美少妇之所以离婚是因为她的男人太软弱,她喜欢强势的男人。
有一天在电梯里,他粗鲁地堵住美少妇,很直接地说道:我想和你一夜情。
美少妇惊讶地张大了嘴巴,片刻又恢复正常,她答应了男人B。男人B从此便成为了美少妇的府上常客。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机会永远只留给有准备的人,有准备才能及时正确地抓住机会。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男人好色并不是什么可耻的事,真正令人无法忍受的是猥琐!想上就上要上得精彩!千万不要猥琐又变态。
六、别以为有文化就了不起,这个故事发生在古代。
说有一个秀才在酒楼吃饭,见到一个妓 女,便心生*念,欲上之。于是,秀才冲妓 女叫道:为妓者过来!
妓 女听不懂他说的“为妓者”是什么意思,但是听懂了“过来”二字,就走到秀才身边。
秀才又说:其价几何?
妓 女只听懂了一个“价”字,便告诉他做一次的价格。
秀才接着说:汝发黄矣,躯干色竭,请损其价。
妓 女骂了一句:损你老母!转身便走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 别以为有文化就了不起,一样会被别人藐视。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男人好色并不可耻,可耻的是那些装逼的人!
七、小象和猪
一只小象出门旅行,在路上碰到了同样旅行的小猪。
小象看着小猪,忍不住哈哈大笑着说:你的鼻子那么短,真是太好笑了,太差劲了,哈哈。
小猪反驳道:笑个P啊,你鼻子那么长,就象脸上长个J8似的,还笑呢。两个小家伙互相嘲笑着前行,继续他们的旅行路程。
他们来到了一颗苹果树前,又红又大的苹果挂满了树冠膨大的苹果树。两只小家伙不禁口水横流,垂涎三尺。
小象来到树下,用他的长鼻子轻松地将苹果击落下来。于是两只小家伙开开心心地吃起来。
小猪边吃边说:原来你的鼻子也不是那么讨厌嘛,嘿嘿。
吃完苹果,他们继续前行。
走着走着,他们来到了一块番薯地。
小猪说:看我的。
说完,小猪用他的鼻子去拱地,拱啊拱啊,把埋在地下的番薯都拱了出来。于是两只小家伙开开 心心地吃起来。
小象边吃边说:原来你的鼻子也不是那么差劲嘛,哈哈。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总以为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不要总看到别人的缺点,要学会看到别人的优点,取长补短,学为己用。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不要以为长的就是好的,有时候短的也不错哦。长的有充实感,短的有灵活性,各有各的好嘛,各位女性朋友~~~~ (有什么想法~~~汗)
八、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这一天,曹先生和曹太太在露天餐厅吃饭。
饭中,曹先生去上洗手间,饭桌前只剩下曹太太一人。
这时,一个衣着邋遢,蓬头垢面的男子突然坐到了曹太太的对面,冲着曹太太傻笑,并说道:美女,我要和你干一晚上,嘿嘿。
曹太太又惊又怒,骂道:滚开,你这个臭流氓,神经病!
邋遢男子依然笑眯眯地说:美女,和我干一晚上吧,嘿嘿。
曹太太大叫起来,曹先生急忙从洗手间赶了回来,看见邋遢男子也吃了一惊,冲上前就要动粗。
此时,邋遢男子笑嘻嘻地说道:我刚赢了大奖,我想花一百万和这个美女干一晚上,嘿嘿。
曹先生一听,愤怒的脸变了几下,最终变成了笑容,他柔声道:一百万啊,不知道先生是想在宾馆干还是在我家干呢?
此时的曹太太也脸色大变,一脸媚态地说:不知道先生是喜欢男上女下式,还是男下女上式呢?
刚说完,就看见一辆白车急刹车停在了他们旁边,车上冲出几个白大褂的男人将邋遢男子绑上就那么走了,只留下一脸错愕的曹先生、曹太太和邻桌满脸鄙夷的食客们。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在利益的诱惑面前,如果要付出代价,一定要先确定自己会得到利益,再去考虑该不该付出代价。
希望看了我帖子的男同胞们有所收获
女同胞们也有所收获


Link URL: http://www.netspy007.com/wordpress/?p=7

网络语录

1.钱不是问题,问题是没钱!
2.喝醉了我谁也不服,我就扶墙!
3.我就像一只趴在玻璃上的苍蝇,前途一片光明,但又找不到出路.
4.大师兄,你知道吗?二师兄的肉现在比师傅的都贵了
5.如果多吃鱼可以补脑让人变聪明的话,那么你至少得吃一对儿鲸鱼……
6.水至清则无鱼,人至贱则无敌。
7.青春就像卫生纸,看着挺多得,用着用着就不够了~
8.怀才就像怀孕,时间久了才能让人看出来。
9.我身边的朋友们啊,你们快点出名吧,这样我的回忆录就可以畅销了~~~
10.同事去见客户,可能是紧张,一开口便是:“刘先生你好,请问你贵姓啊?”汗啊~~~~~~
11.一女同学黑了些,她男友又太白了些,有天宿舍里得毒舌天后突然对她冒出一句:“你们这样不行,你们会生出斑马来的”
12.老娘一向视帅哥与金钱如粪土,而他们也一直是这样看我的
13.不要和我比懒,我懒得和你比
14.我不是个随便的人 我随便起来不是人
15.上帝说,要有光,我说我反对,从此世界上有了黑暗
16.今天心情不好.我只有四句话想说.包括这句和前面的两句.我的话说完了……
17.做人就要做一个徘徊在牛A和牛C之间的人
18.我的大名叫上帝,小名叫耶稣,英文名God, 法号是如来…
19.人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要在附近几棵树上多死几次试试
20.树不要皮,必死无疑;人不要脸,天下无敌。
21.农夫三拳有点疼
22.其实我一直很受人欢迎的:小时候的我人见人爱,如今的我人贱人爱
23.不怕虎一样的敌人,就怕猪一样的队友
24.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打车去吧
25.老鼠扛刀,满街找猫
26.只要功夫深,拉屎也认真
27.中国人谁跑的最快?是曹操(非刘翔)。因为说曹操曹操到
28.思想有多远,你就给我滚多远
29.只有在火车站大排长龙时,才能真正意识到自己是“龙的传人”。
30.有情人终成家属
31.春天来了,一群大雁正向北飞,一会儿排成B字型,一会儿排成T字型..
32.在哪里跌倒 就在哪里躺下
33.老虎不发威 你当我是HELLO KITTY!
34.驴是的念来过倒~









Link URL: http://www.netspy007.com/wordpress/?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