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4日星期二

为何你的简历石沉大海?

现在中国所有招聘网站都是以人事经理为中心,因为他们是给钱的一方,较少从求职者角度考虑,如果我们从求职者立场或者中立立场来看中国招聘网站的生意模式及运作流程,将这个求职者并不知晓的事情公布出来,你就会更好清醒认识招聘网站,也更好的实际的利用人才网站求职:
  
  1、
人才网站与企业人事经理的生意模式对求职者影响:
  人才网站的行规是企业人事经理支付600元,可以在一个月内发布一定的职位让求职者投递简历,可以搜索查看人才网站简历库的简历,还可以下载一定数量的简历主动与求职者联系。而大企业及知名公司一般都是购买1年的招聘服务。问题就出来了:如果这个职位1到2周企业招到人了,但他购买的是1个月的服务,所以企业的职位还是挂在网上,而且人才网站竞争激烈,一般都会赠送1个月服务。所以一般职位至少1个月挂在人才网站是无效的,是浪费求职者查看与投递简历时间的。
  
  大公司最不可靠,他们用网络、报纸、现场,1年的大大banner永远挂在人才网站上,他们并不需要人,只是为了广告宣传。
  所以人才网站50%以上的职位都是过期的、无效的、不招人或招满人的,所有求职者抱怨我投了那么多简历为什么反馈率那么低,反馈率低是非常正常的。
  
  另外51job网站的反馈率是最低的,这也是行业秘密:因为51Job的资源80%是以报纸招聘为主,报纸招聘效率高,但网站上的职位都是在报纸上刊登过后作为免费与补充服务,所以很多HR只会看报纸上来的简历,网站来的简历基本不看,在加上51job简历投递量实在太大,那些懒惰的HR才懒得一封一封的看,只会用搜索关键字来看,如本科+3年工作经验+主管等,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看都不看一眼。所以你知道为什么一直没有公司找你面试,不是你不行,而是HR都不看你发的简历。下面第二部分告诉你如何被他们搜索到。
  
  现在你知道网络招聘的反馈率为什么那么低了吧。不信你用自动回复邮件形式发送中国3大招聘网站职位HR的邮箱,看看有多少HR看了你的简历,一个工作论坛的网友说,他试着发了100个HR邮箱简历,可以通过自动回复的反馈率统计,可以看到50%HR不看简历就直接删除,30%根本就不打开邮件,只有20%打开邮箱,还有10%可能已经找到人的。他的分析说即使是中国前3名招聘网站以严格标准来看也只有10%职位是真正要急迫招人的。
  
  二、既然知道一些潜规则,那我们也迎合一些这些规则,告诉你一些网络求职的小秘密
  (1)采用行业招聘网站求职。因为行业招聘网站是按行业发布职位信息的,所以专业和工作经历比较对口。比如你要找物业管理类的工作,你到xx工作网的物业管理招聘频道上去注册简历就比较好,因为那里全部都是物业管理类的企业在招聘;如果你要找外贸的工作,你就可以xx工作网的外贸招聘频道去找,肯定有大量的外贸工作机会。其它的就不在列举。在目前的情况下,几乎每个行业的人才在万行工作网上都能找到自己的频道。
  
  (2)简历要与大公司沾边

  当人事经理搜索招聘网站简历库简历时,一般会以关键字“知名企业名称+职位名称”,比如消费品行业可能喜欢可口可乐及宝洁的人,人事经理会这样搜索,例如:“可口可乐+销售经理”,系统会搜索到简历中出现以上关键字的求职者,如果你的简历里出现知名企业名称的字样,就可以被搜索到,例如:“我在xx矿泉水公司工作,成功地令竞争对手——可口可乐旗下的天与地矿泉水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减少……”:“我在可口可乐的广州白云区经销商工作”等。又提高了人事经理浏览简历的机会!

  
  (3) 经常刷新简历

  当人事经理搜索简历库的简历时,符合条件的简历是按刷新的时间顺序排列,而一般只会看前面一两页。很多求职者其实并不知道刷新简历可以获得更多求职机会。因此每次登陆,最好都刷新简历,刷新以后,就能排在前面,更容易被人事经理找到!

  
  (4) 不要只应聘最近三天的职位

  一般求职者认为刚刚发布的最新的招聘信息肯定是成功率最大的,其实不然。因为很多企业人事经理没有及时的登陆刷新刊登的职位,所以求职者在搜索职位时刚刷新的职位会排在前面,这些职位应聘的人多,竞争大,相反,一些职位已经是半个月甚至两个月的,应聘的人少,成功率反而高。
  
  (5)
让你的邮件永远在最前面

  你要知道每天人事经理看求职者邮箱,他们其实是很懒的,100多页简历邮件他们最多只看前5页!你现在应该知道为什么你的求职简历永远没有回应!

  所以发邮件到企业指定的邮箱时,怎样才能让你的邮件永远排在最前面,让人事经理每次打开邮箱都首先看到你的邮件?只要在发邮件前,把电脑系统的日期改为一个将来的日期,如2008年,因为大多邮箱都是默认把邮件按日期排序,所以你的邮件起码要到2008年以后才会被排在后面!
(如果你求职成功,要向我请客耶!)
  
  (6) 新颖的邮件标题

  人事经理每天收到大量的求职电子邮件,求职者一般会按企业要求把邮件题目写成:应聘xx职位,怎样才能吸引人事经理的眼球,让他先打开自己的邮件?可以在邮件题目上做文章。一天人事经理收到几百封邮件,只有标题新颖的才有机会被打开。

  例子:我的一个女性朋友发了100多封邮件求职都没有任何反应,因为应聘做文员的太多了,而我这个朋友做过空姐,我将她的邮件标题改为“空姐来广州找工作”,引起绝大部分男人事经理想入非非,结果三天之内有30多个男人事经理通知面试,3个月找不到工作的她而变成3天找到上十份工作。你现在知道邮件标题的重要性了吧。

  
  (7) 简历最好放靓照

  对于人事经理来说,每天需要浏览大量简历,如果同等的条件,一般会先通知有照片的求职者来面试,因为通过照片,人事经理对应聘者又多了几分了解。如果是美女,被通知的可能性就更大。我作为人事经理,曾经招聘一个人事主管,收到300多封简历,我找出前30份有相片的前5份,通知了最漂亮相片的2个女孩,就定下了其中的一个。对于一般职位如文职人员之类,中国人的传统还是以貌取人,你即使不漂亮,也照一个艺术照,就增多了面试机会(与其等死,还不如放手一搏),毕竟很现实的是,简历的目的就是有面试的机会,其他就要靠实力与运气了。

  
  (8)求职信“骂”对方公司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般人认为在求职信中称赞对方公司会引起好感,其实不然。如果先指出这家公司的缺点,往往会引起关注,语不惊人死不休呢,我作为人事经理,我只会对指出我们缺点的求职者有好感,对恭维我们公司的求职者一般会放在一边。即使你不知道对方公司缺点,你随便写一些永远不会错的:“我认为贵司创新不够,市场表现过于常规化;我以消费者心态观察贵司,发现贵司客户服务还有许多待改进的地方;我发现贵司品牌形象还有可能做的更好……”如闻其详,可面谈。可勾引相关公司面试。只要有面试机会,其他再说。(简历有机会面试目的是一切,手段是无所谓的)。
  

  (9)自己要学会让简历与职位匹配

  2个观念都是有效的:一是不要太在乎对方职位要求的描述,很多职位描述只是写写,连经理都不知道要招什么样的人,如果你看到对方职位要求本科,你是专科就不敢投递简历,那就失去机会了。如果你看到对方要求有5年经验,你只有3年经验,你也不敢投,那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人事经理们对职位的描述只是例行公事随便谢谢而已,你千万不要当真!
  

  另外一个匹配观念就是他的职位如何描述,你就改变你的简历换一个说法匹配,如他说要求领导能力强,你的简历也说具有领导才能,他要沟通能力一流,你的简历也说我最擅长沟通。你的简历表面匹配度最高,也可以多增加机会。你可将简历改成为他职位描述完全量身定做的简历。

  
  其实求职者有更多的面试机会,不但可以增加成功求职机会,还可以增加自己的信心,工资越叫越高还可以积累面试经验。很多优秀的求职者网上发了很多简历没有回应,以为自己不行没有竞争力,只好自动降价,实为可惜!
特别是中国最大的招聘网站51job的简历投递反馈率是同行业最低的,因为它主要资源80%投入报纸,报纸招聘完甚至录取完毕后将职位入库,只是将职位作为一个摆设放到网站。
  
  要知道现在网络求职的成功率一般2个月是发1000份简历,有8份面试,2份成功,一个是你不想去的,可能一个是你相对满意的。所以网络求职的朋友千万不要对自己失去信心。

2009年2月8日星期日

学习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计算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 500元 的 5%
2     超过 500元 至 2000元 的部分 10%
3     超过 2000元 至 5000元 的部分 15%
4     超过 5000元 至 20000元 的部分 20%
5     超过 20000元 至 40000元 的部分 25%
……     ※以后每高2万税率递增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工资 (含加班费及各种补贴) - 2000元 - 五险一金
 以税前工资5000元为例(四舍五入到个位)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5000 - 2000 - 903 = 2097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对象金额 税率 支付税额
不超过 500元 的 500元 5% 25元
超过 500元 至 2000元 的部分 1500元 10% 150元
超过 2000元 至 5000元 的部分 497元 15% 75元





个人所得税 250元
 以税前工资10000元为例(四舍五入到个位)



个人所得税
(10000-2000-1565)*20%=1287

点击这里 下载 四金及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学习 五险一金








































什么是五险一金
Q1 什么是“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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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险”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
  积金。“五险一金”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五险一金”中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 注:“五险”是法定的,“一金”不是法定的。)
 
Q2 五险一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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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公式】月缴费额=月缴基数×缴费系数 ( 注:月缴费额为当月缴纳保险金额,月缴基数为缴纳人税前工资,缴
  费系数根据每年国家规定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相应缴费系数。)
 【例】2008年上海市月缴费金额基数,其上下限分别按2008年上海市全职工月平均工资(2892元)的300%和60%确定,上限为8676元
  下限为1735元。税前工资1500元→月缴费基数为1735元,税前工资4000元→月缴费基数为4000元。
 
































































以基本工资为5,000元试算 
  个人缴纳 企业缴纳
计算公式 缴纳金额 计算公式 缴纳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8% 5000×8%=400元 缴费工资基数×22%

5000×22%=1100元

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2% 5000×2%=100元 缴费工资基数×12% 5000×12%=600元
- -
- - -
失业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1% 5000×1%=50元 缴费工资基数×2% 5000×2%=100元
- - - - -
住房公积金 缴费工资基数×7% 5000×7%=350元 缴费工资基数×7% 5000×7%=350元
合计 缴费工资基数×18% 5000 × 18% = 900元 缴费工资基数×43% 5000 × 43% = 2150元

 注:1)企业具体情况不同,工伤保险缴费系数会略有不同;
    
2)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员工本人和公司存缴比例为1%至8%(取正整数);
    
3)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7392元,下限1478元;执行时间2007年7月—2008年6月;个人公积金缴纳比例:7%(住房公积金一年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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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劳动合同法》

2007年底 《劳动合同法》让老板集体恐慌?

  《劳动合同法》即将正式实施。由
于对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较大调整,新法引起了社会空前广泛的关注。新法的实施,是对长期以来劳资不平等对社会造成
巨大不公的一次强力矫正。从短期看,《劳动合同法》提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会让一些企业感到不适应甚至阵痛;但从长远来看,《劳动合同法》有利于敦促企业
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是企业基业稳固的基石。本报今日推出“特别策划――聚焦《劳动合同法》”,吁请企业尊重法律,尊重和善待职工,以赢得长
远、健康发展。――编者

  在距离新法实施不足3个月之时,华为爆出“辞职门”事件,这场轰轰烈烈的“7000名员工先辞职再竞争上岗”,普遍被人们解读为是华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一种规避。

  爆出类似“辞职门”事件的声音不绝于耳。沃尔玛、韩国LG等相继传出裁员的消息,而被裁掉的多是临时工和长工龄这样的群体。

 
 《市场报》记者在百度上输入“2008年新劳动法”,得到49.2万条相关内容。除了对新法内容的介绍和各种解读,还伴随着网民们遭遇雇主不公待遇和年
底惨遭解雇的各类申诉。如果将新法比作一个天平,在新法正式实施之时,焦虑的不仅仅是某些老板,还有急需增进对新法的了解、以捍卫自身权益的打工族。

  年前被裁掉的正是新法最想保护的那类人群。在“踩雷”之前,企业老板们提前与他们划清了界限。那么,这部新法究竟暗藏了多少利刃,竟引发这场2007年底老板们的集体恐慌呢?

  利刃1:限制合同短期化

  一份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显示: 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有专家认为,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这体现在: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规定,1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1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
过12个月;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利刃2:不签合同代价高昂

  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明确写进立法,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的决心。新法实施后,违反这一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十四
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加明确和详细的对违法后果予以明确,大大提升了劳动者权利救济的可诉性,同时也因“违法成本”的高昂而提高了某些用人单位试图违法违规的门槛。

  利刃3:详细规定试用期长短

 
 在很多情况下,试用期过长一直被用人单位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的劳动者诟病,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争议最多。而这一现象,将在《劳动合同法》中
以更为详尽和明晰的规定予以遏制。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而在试
用期领不到工资,或者按比例领取工资的不公平待遇,新法则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对其予以纠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
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试用期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利刃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补偿

 
 按照旧法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
得到任何补偿。而在新法中,这一被执行了12年的规定将被颠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
偿,其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这在第四十四条和四十六条中得以体现。

  新法的这一规定属国际通行做法,是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也体现了员工离职后使其生活有所保障的一种人文关怀。而对于补偿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有专家认为,这依赖于企业内部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是否也在同步提高。只要是守法的企业,成本应该不会大增。

  利刃5:劳务派遣难避责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
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究其本质,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一方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实际使用工人,双
方通过“劳务协议”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这种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劳务派遣先天就有不可弥补的缺陷,劳动者的岗位稳定性和职业安全感很难受到保
护,职工的权益也极易受到侵害。

  劳务派遣自上世纪90年代后开始在我国逐渐流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公司有两万多家。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很大程度上希望能规避责任。

 
 针对新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用工稳定和用工质量的诸多企业家们的焦虑,有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短时期内对企业的管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但也应该注意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出发,这是一部保护劳资关
系的法律,它的出现体现了共享价值和均衡思想的胜利。对于企业来说,在企业内部营造和谐的、具有发展竞争力的劳资关系,才是巩固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根本。

 

 
劳动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可以说是我们的福音。目前很多用人单位还在延用旧劳动法的用工条款,许多同学对新劳动法的规定还不太清楚。为避免
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法,慎重签订劳动合同。(请注意试用期的新规定) 【喜欢就分享,让更多的同学都知道】

 

     新劳动法颁布 用工观念须转变

 

一、用工不能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
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
实践中,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
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其实不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专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
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早已明确,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
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
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且这一
《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杜绝了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求
助无门的情况,企业逃避责任的空间更加狭小。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
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风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以前的观念,牢固树立起“用人就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观念。
            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
    在以往的实践中,用人单位用工往往喜欢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但是,这一做法在新法实施后将不再好使。
   首
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
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的区
别趋于淡化。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优势不在明显。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
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
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分道扬镳,可能会使自己培养的员工流失,等于为他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可能
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由此可见,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新法实施后,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三、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
   劳
动合同中能否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条款,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劳动法》对这一问题规定不是很明确。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对此规定是大相径庭,有的可以约定
违约金,有的是限制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这一问题走向了统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
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
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
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
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
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
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
年。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四、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
   试
用期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严重。《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
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实
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
法》不同的新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
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在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
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
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超期试用的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还另外支付一个转正后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因此,新法实施后,试用期也不再是廉价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行为将受到更多的制约。
   
                五、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
   《劳
动合同法》除沿用《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位辞退劳动者情形分为三大类:即时通知解除、预告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但是用人单位在每一类辞退员工的情形中
都有条件限制,如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
损失或劳动合同无效或员工兼职给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经济性裁员也
要符合裁员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等。
   法律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情形之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劳动合同
法》第42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
后,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
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更为严格、程序更为复杂、违法辞退的成本要翻倍。因此,辞退员工不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六、劳务派遣用工不再是避风港
    劳务派遣子在我国产生以来,以其机制灵活、用工效率高、便于分散法律风险等而获得企业青睐,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形式。但是,新法实施之后,劳务派遣将不再是企业规避风险的港湾。
   1、
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
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
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
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七、规章制度不再单方可以决定
   在
企业管理者的观念里,企业规章制度应该是企业自主决定的,属于企业单方决定的事项。其实不然,这一观念已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的“讨论通过”、“提出方案和意
见”、“平等协商”等规定已经是规章制度有单方行为变为了双方行为,即新法实施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
   
    八、拖欠劳动报酬不再可取
   《劳
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
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大大加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成本。因为,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
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这次劳动合同立法加大了对无故
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加付25%的标准提高到了50%——100%。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为劳动者追讨欠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其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因此,新法不仅规定了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要加付一倍以下的赔偿金,还为劳动者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欠薪的成本要大幅度增加,欠薪将得不偿失。
   
    九、招工不可再收取押金、扣押证件
   在
实践中,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其
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是得不偿失。《劳动合同法》第9条再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
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而且新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措施,其第8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新法实施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十、退工义务不再可以随意拖延履行
   劳
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企业还需要积极相关的附随义务,如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作健康检查,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劳动关系解除、
终止证明,转移档案、社保关系等。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还为这些附随义务设定了时间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
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未作健康检查的,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有了时间表,有人单位应在法定时间内积极履行附随义务,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